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公开征求《化学原料药登记主体变更管理规定(征求意见稿)》意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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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6年7月23日,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司发布公告,面向全社会公开征求《化学原料药登记主体变更管理规定(征求意见稿)》意见,公众可在2026年8月22日前,将反馈材料发送至指定邮箱hxypc@nmpa.gov.cn。
文件针对化学原料药企业主体转让的权责划分、审批流程、创新权益保护、跨境转移、反垄断管控等作出系统性细化,全方位规范医药化工领域原料药权属流转,对国内原料药生产、贸易、研发类化工医药企业形成重大规则影响。
一、权责清晰拆分,明确买卖双方与监管部门各方职责边界
本次文件清晰划定监管分工:
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统一承接化学原料药登记主体变更的受理、审评与审批;
受让企业所属省级药监部门承担境内品种生产许可证核发、注册检验、现场核查等落地监管工作,实现审评审批与属地生产监管各司其职。
在企业主体责任层面,新规压实受让方全流程风险管理首要责任。
受让企业必须完整吃透原料药研发脉络、生产工艺、关键质量参数,完成全套研究评估与验证,保障接手后长期稳定产出合规原料药;转出方负有完整移交全部技术档案、全程配合技术转移落地的法定义务。
同时,转让双方均需及时告知下游制剂上市许可持有人,倒逼产业链上下游联动评估质量风险,打通原料药—制剂全链条质量管控。
二、细化全流程审批路径,区分场地变更设置差异化审批时限
新规建立标准化申请路径,统一由受让企业整理研究资料,向药审中心提交补充申请。药审中心须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的受理、补正或驳回判定。文件针对是否涉及生产场地变更设置两套办理逻辑:
1.企业合并、分立等无场地变动的主体变更,药审中心审批时限压缩至20个工作日,大幅简化常规企业并购类转让流程;
2.转让伴随生产场地搬迁改造的,受让方需要先行完成工艺验证、质量研究,向省级药监部门申请扩充生产许可范围,同步完成注册检验与现场核查,拿到合规生产资质后,才能正式向药审中心递交变更申请,审评审批按照常规药品补充申请时限执行。
此外,持有纸质原料药批准证书的转出企业,必须上交证书原件,受让方才能领取审批通知书,纸质证照管理闭环落地。审批完成后,原辅包登记平台会对外公示转让信息,审批结果同步抄送两地药监部门,全程透明可追溯。若原料药附带上市后研究任务,未完成的研究义务随权属一并转移,由受让企业接续落地。

三、增设创新原料药特殊保护,研发权益不再随主体随意流转
新规专门开辟章节保护创新化学原料药研发方权益,成为本次政策一大亮点。创新原料药在平台登记时,企业可备注研发权益方;已完成登记的创新原料药,也可通过补充申请补充、修改权益方信息。
政策硬性要求:创新原料药办理主体转让,必须取得权益方书面同意,受让企业需要出具权益方签署的转让协议,方可发起变更申请。该条款有效防范创新原料药被企业私自倒卖,保障原料药研发机构、创新药企、专利持有方的研发收益,利好深耕原料药创新研发的化工医药企业。
四、覆盖多类特殊场景,兼顾跨境生产、老品种升级与反垄断管控
文件针对行业高频特殊转让场景逐一明确合规要求:
1.境外原料药主体变更:境外持证商完成当地变更、生产场地与工艺无改动的,可由境内指定法人代办国内变更,适配跨国原料药企业架构调整需求;
2.境外转境内落地生产:境外原料药转到国内建厂生产,必须按照原料药上市申报全流程申报,抬高跨境产能向内转移的合规门槛;
3.反垄断限制:同一原料药品种,企业原有原料药批件必须注销,才能作为受让方收购同品种登记文号,避免头部化工医药企业囤积多个原料药文号形成市场垄断;
4.老旧原料药升级:早年获批的老原料药,转让同时搬迁场地的,必须对标现行最新审评规则、ICH国际指导原则完成质量升级,倒逼传统原料药化工企业借着转让契机完成工艺、质量体系迭代。
五、配套明确申报材料清单,抬高原料药转让的技术准入门槛
征求意见稿附带完整申报资料明细,对境内、境外、场地变更、特殊管控类原料药分别划定资料要求。
境内企业转让需要附上双方生产资质、工商文件、转让协议,转出方近五年不少于三批放行记录;受让方必须完成三批样品送检,拿到省级药检机构合格报告。
场地搬迁的企业额外提交全套药学研究、工艺修订、核查检验资料;麻醉类等特殊管控原料药,还需要前置取得专项立项批件。
整套资料要求意味着原料药转让不再是简单的证照买卖,而是以完整技术落地、质量可控为核心,技术能力不足的中小化工企业收购原料药文号的难度显著提升。
行业影响总结
本次规则落地后,国内医药化工原料药行业的并购、文号转让、产能跨区域搬迁将全面规范化。对原料药生产企业而言,企业并购、产能转移有了清晰合规路线;创新型原料药企业研发权益得到制度兜底;行业垄断行为被约束。
同时政策倒逼受让企业具备实打实的生产、质控能力,加速低端无实质生产能力的“文号倒卖”出清,引导化工医药行业原料药交易回归技术与质量本质,助力国内原料药产业高质量规范化发展。
目前政策仍处于公众意见征集阶段,行业企业可在8月22日前提交修改建议,最终正式文件将择期落地实施。